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
(榕建筑[2017]4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信用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6]19号),我市将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信用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应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予以把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按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确定 投标人应选择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服务机构应在出具信用报告同时提供依法成立证明文件。 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应如实反映投标人在建筑市场中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履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有效信用报告必须包含投标人的以下信用信息并作出结论: 1、因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或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2、因施工现场相关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等不按合同履约的情况,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3、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建设、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4、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5、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记录; 6、被列入联合惩戒的记录; 7、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信息; 8、企业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信息; 9、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信息。 以上信用信息内容在信用报告中反映不全或无查询结论的,一律视为无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查询结论与事实不符的视为虚假信用报告。同时,信用报告格式文本应规范,统一使用《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格式文本(附件1)。 四、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源 1、福建省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信用网站和建设、公安、工商、人社、安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网站公布的信息。 2、全国范围各省级以上政府信用网站和建设、公安、工商、人社、安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网站公布的信息。 3、省外入闽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各地级市政府信用网站和建设、公安、工商、人社、安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网站公布的信息。 4、信用报告中所采集的信息为出具信用报告之日起前三年内的信息。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五、违规责任 1、对使用伪造信用报告参与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5.1.2条、《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4.1.1条规定,一次分别给予扣信用分20分,有效期一年。 2、对出具无效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不得承接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业务,所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 3、对出具虚假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不得承接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业务,所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并记入公共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根据福州市城建委11月2日补发的《关于对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补充通知》,上述内容小编作了适当的补充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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