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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格局已成,信用修复却刚起步
发布时间:2019/8/6人气: 1228


源点注:本文摘自法制日报·法治周,2019年7月31日。

    “单一的惩戒压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信问题。过度依赖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会增加消费者对信用消费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会扩大信用经济再消费的周期。相比较之下,信用修复机制能够为失信人再次进入信用经济市场提供可能。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责编 | 马蓉蓉

    “曾经一度想通过中介帮忙完成信用修复,问了一下价格,修复一条要至少需要5000元,后来经过了解,我这种情况不算是恶意欠款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来解决,但是自己提出异议申请到修复完成可能要耗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了。”因信用卡年费欠费而上过征信黑户的连女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规定了信用主体享有信息查询权、异议权、解释权等修复信用的权利。

    “单一的惩戒压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信问题。过度依赖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会增加消费者对信用消费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会扩大信用经济再消费的周期。相比较之下,信用修复机制能够为失信人再次进入信用经济市场提供可能。”北京律协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洪涛说。 

信用修复机制尚处于初级阶段 

    张洪涛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我国的信用修复机制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包括信用信息更新、异议处置、自主解释说明三方面业务。

    首先是信用信息的更新。我国采用的是信息生命周期模式,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只要信息主体5年内没有产生新的负面信息记录,相应的不良信息就不再予以展示。

    其次为信息主体的异议处置。当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存在异议时,可以就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征信中心或者数据报送机构提出核查申请。若查明该信用报告信息有误,征信中心或数据报送机构应予以修改;若核实信息存在困难,则应添加“异议标注”,以表示该信息尚无法准确核实。

    再者,个人及信贷机构拥有自主解释的权利。一方面,个人信用报告中包含了“本人声明”的内容,当信息主体不服异议处理结果或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特殊情况时向征信中心提交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为信息主体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信用报告的阅读者也可以更加客观地判断其信用水平。

    除此之外,个人信用报告中还包含了“机构说明”的内容,其主要记录了由金融机构上报的,对信用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所做的说明,且金融机构的解释往往比个人的解释更具有说服力,也更容易为其他信用报告使用者所接受。

    “有时候并非主观恶意欠款,要是因此而影响了自己重要的经济活动,那就太可惜了。”连女士表示。

    “异议申请给人们提供了修复渠道,能够直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目的是给消费者提供一个修复信用记录,重新回归信用经济的机会。但是,信用主体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张洪涛表示,一方面,是因为信用主体享有的修复权十分有限,修复的空间被局限在很小范围内,进行修复的成本大;另一方面,是信用主体不熟悉修复程序,对权利的内容难以全面把握,增加了信用修复的难度与成本。 

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已形成 

    在央行原计划推出的2019年5月个人新版征信中,征信报告中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等其他信息更全面,信息的时长及精细程度进一步提升。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我国信用经济市场中,不良信用记录的形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个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例如,信用卡恶意透支,故意拖欠房贷、车贷等大额贷款,不履行担保人代偿责任等情况;另一种是由非本人原因或本人原因造成但“情节轻微”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身份盗用、信息提供机构提供错误信息、信息主体对授信条款误读等情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事前环节的信用监管中,《意见》更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意见》还规定在事后环节的信用监管中,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

    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失信惩罚的力度。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这就意味着,信用惩戒机制基本上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状况。一旦报告中出现不良的信用记录,无论到哪里,今后都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各种经济活动。”央视评论员王石川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不管针对恶意性失信行为,还是非恶意性行为,失信惩戒机制确实提供了必要的规制手段,但通过规范信用主体的行为以维护信用经济秩序才是失信惩戒的目的。”张洪涛表示,信用主体享有的信用修复权利除了我国信用修复机制规定的查询、异议、投诉等权利外,还应包括修复权。有必要在信用主体承担失信责任之余,赋予其相应的信用修复权利,使信用主体能够积极处理不良信用信息。 

有限的个人信用修复权 

    “《意见》是一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理念新、措施实、针对性强的政策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通过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成本,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而《意见》在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意见》指出要完善事后环节的信用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意见》规定,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过程还存在很多局限性。例如,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出现不良记录之后,需要等待法定期间届满才能主动行使修复权。并且尽管有关“异议申请”流程的规定较为清晰具体,但是从提交异议申请至得到回复需要经过多个环节,耗费大约20天时间。

    首先,提出异议申请需要在规定时间提交证据,对于个人来说,若要证明信用信息确实存在不当之处,搜集相关证据在具体操作层面比较困难;而且修复信用信息需要一定期限,长时间投入对个人也是巨大的成本代价。

    其次,“说明解释”自身所承载的可信度高低与效力大小,难以量化。征信机构很难对信用主体的“说明解释”作出事前监管和事后追究。一方面,征信机构事前监管成本大,不仅需要解释方的进一步承诺与证实,还要承担一定监管责任;另一方面,事后追究涉及征信机构的追责成本及其自身的责任承担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信用修复机制的薄弱,有限的个人信用修复权难以适应现实需求,缺乏可操作性。”王石川说。 

信用修复中介并没有合法化 

     记者了解到,2018年9月,在厦门举办了首届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不收取任何的费用,以公益性的方式,对相关失信主体进行培训,这是对信用修复工作的一次有益的探索。此后,相关机构尝试在其他地区开展相关的信用修复培训工作,由此形成标准的、规范的信用修复流程。

    据悉,包括湖北、河南、河北、上海、云南等省市在相关信用建设中尝试了信用修复机制。比如,2月,广州通过为失信主体提供全程在线、免费培训等服务,指导支持1000余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又如,北京有关方面已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再如,浙江新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信用修复制度化。

     与此同时,各种针对个人的征信修复培训班以及征信修复的招商宣传也在各地展开。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一家叫做“XX信用”的征信异议指导服务机构推出这样的宣传标语:“2019征信修复爆发年,市场空白,商机无限”“两天轻松收入8000元,征信火爆招商,名额有限”“如何在征信不好的情况下也能借贷的秘密?”“10次逾期,历史5天,沟通10次,修复成功。”

    当法治周末记者问到征信修复如何收费,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是按照机构收费,只要是同一家银行逾期,无论几条收费都是5000元,这与市场上一些小中介按照逾期数量收费相比,是比较合理的了。在当记者表明身份,表示希望能了解一下目前征信市场上的相关情况时,遭到回避和拒绝。

    “有需求就有市场,各种大大小小的信用修复中介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作为某些‘歪道’存在,并没有合法化,在国内的普及程度和接受程度也不高。”在王石川看来认为,信用修复还处于建章立制的阶段,“存在感”不够强、“知名度”不够高。

    “信用修复不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相关修复机构,修复渠道和手段要合法化。”王石川表示目前,我国现行信用修复机制的修复方式倾向于行政手段,应加快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立法保障,让大大小小的信用修复中介在法律上和程序上都走上正轨。

    “鼓励具有专业修复信用能力的第三方信用修复机构引入,可以充分实现专业化分工。”张洪涛认为信用修复机构将市场因素引入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提供修复服务,一方面,可以弥补信用主体对信用修复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规模修复的经济效应,降低个人修复的成本。

    张洪涛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信用修复机制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成熟,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了相关法律主体专门的信用修复权。比如,在美国,征信业发展非常成熟,其拥有世界级的征信机构和成熟的信用经济市场,目前美国已形成了以法律规范为指引、以第三方机构为主体、以公众监督为保障的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这对我国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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