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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1/8人气: 204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含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六部分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此外,还强调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履约、公平竞争。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
《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采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模式。《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此外,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条例》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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